党建工作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引自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二十九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引自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和举行宗教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对于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行为的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自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