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第一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临沂第一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教学量,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校长、校区执行校长、年级主任等组成。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等。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二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落实高考评价体系,提高考试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试题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意扩大覆盖面,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试题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既要从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开距离,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要能准确地测出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及应用知识能力的真实程度。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坚持“平时考试高考化,高考考试平常化”的理念。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与形式由学校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科目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五条 期中、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调度。考试实行单人单座。
第六条 试卷的命题、印制、密封装袋,自始至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学校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正式的考试通过网络批改,汇总成绩。
第四章 监考与巡视
第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每一考场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到考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关闭通讯工具。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加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密封。
6、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参照高考要求。
第十条 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失职论。对失职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批评、通报)。
第十一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领导、年级主任,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
第五章 违纪处罚
第十二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年级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考纪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将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理想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所考学科成绩作零分记。
第十五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5、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8、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
第六章 阅 卷
第十六条 期中期末考试一律由年级组组织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实行集体流水批阅,任课教师当天分析评价试卷,总结教与学的得失。
第十七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
第十八条、年级组应对各科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错批漏批情形严重者,将追究责任,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由阅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阅卷组长签字经年级主任同意后,由阅卷教师与阅卷组长共同调卷复查,确属错评,由两位教师共同评分、签字,方可改动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