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中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暨学生德育量化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要求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沂一中学校各行政科室、各级部和广大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各行政科室、各级部和广大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各行政科室、各级部、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四条 学校、各行政科室、各级部及其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临沂一中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组织召开校委会(校委会成员由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学生处、级部管委会、班主任组成)的形式,研究讨论并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制定了《临沂一中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暨学生德育量化管理细则(试行)》,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和教师教育惩戒边界,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细则。
《临沂一中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暨学生德育量化管理细则(试行)》,广泛征求了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通过级部、学生处、教务处的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班主任可以据此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学生处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利用班级群微信平台、班会、学校微信公众号平台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临沂一中教育惩戒实施细则暨学生德育量化管理细则(试行)》。
二、实施细则
德育量化管理实行学生个人积分制。每学期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加减分并进行表扬或者实施教育惩戒。
第七条 加 分
根据管理侧重点,对于大多数学生都能做好的方面不实行加分,只对学生有突出或较突出表现的方面实行加分,具体规定如下:
1.代表班级参加校内各种比赛或活动成绩优秀者,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若活动不设奖,根据学生表现,加1-3分;
2.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市级各种比赛或活动成绩优秀者,一等奖分别加5、4、3分,二等奖分别加3、2、1分,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若活动不设奖,根据学生表现,加1-3分;
3.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分别加5、4、3分;
4.有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社区服务等高尚行为的,根据影响大小,适当加分。有特殊表现,影响重大的,除加分外,学校另行表彰。
第八条 减 分
为了培养学生养成规范的日常行为习惯,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实行减分,具体规定如下:
1.有下列行为的每次减2分,并且根据程度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1)在学校不穿校服,不佩戴校徽或者佩戴不规范;
(2)上课、自习、集会、上操等迟到、早退、不遵守纪律,课间操不认真;
(3)无故不交作业,不按规定时间随便进出学校;
(4)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马路上打球、踢球或追逐打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5)不按时执勤和上交表格等材料;
(6)值日生不打扫卫生或卫生值日完成质量不好,打扫不及时、不彻底;
(7)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8)宿舍内务不整洁,被褥和其他物品铺、叠、放不整齐,门窗、地面不干净,不及时清理垃圾,床底、橱底有杂物,阳台地面不干净,堆放杂物,有垃圾和积水;
(9)在教室、宿舍内吃饭或者零食、饮料;
2.有下列行为的每次减5分
(1)旷课、无故不做课间操或不参加各种集会,上课、自习期间在校园内游逛;
(2)言行不文明,骂人、说脏话,吹刺耳的口哨或尖叫,在教室和校园内光膀子;
(3)在校园内打扑克,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邪教的书刊;
(4)攀折花木,破坏公物,在墙壁、桌凳上乱刻乱画,涂改通知;
(5)染发(染黑除外)、烫发,男生留长发,女生梳怪异发型;佩戴首饰(包括项链、各种挂件、手链、脚链、戒指、耳钉、耳坠等),留长指甲,染指甲,穿高跟鞋、拖鞋或背心进教室,穿无袖上衣、吊带衫、低胸装、超短裙、低腰裤、短裤等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奇装异服;有纹身。
(6)在教室内为个人电器充电;
(7)进出校门不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飞车。(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外骑摩托车)
(8)住校生不按时进出宿舍、睡觉、起床,在休息时间内讲话、看书、洗漱、洗衣服、打电话,在宿舍内私拉绳索,乱贴图画,随地泼水;在宿舍区拍球、踢球、踢易拉罐、饮料瓶、敲盆子、敲墙;
(9)体育课、实验课等外堂课提前离场。
3.有下列行为的每次减10分
(1)不按照学校安排住宿,留宿他人,私拉电线,私用电器,在宿舍内点蜡烛等;
(2)把阅览室的书籍、报刊据为己有、乱画或撕毁;
(3)不诚实,弄虚作假,谎报身份,不配合学校管理;
(4)在课堂或自习中扰乱纪律较为严重;
(6)在宿舍内高声喧哗,故意制造混乱;
(7)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有下列行为的每次减20分
(1)无故不参加考试;
(2)有违纪行为,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老师或管理人员。
5.有下列行为的每次减40分
(1)带手机、平板、电子阅读器、智能手表、随身听、MP3、MP4、MP5等电子产品进校园;
(2)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超出普通同学性质,有拉手、喂饭等亲昵举动;
(3)考试作弊;
(4)盗窃考试试卷及答案,大范围传播或进行非法牟利;
(5)校园欺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恶意报复他人,纠集校内外人员来校打架;
(6)盗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7)吸烟、喝酒、迷恋网吧,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8)离家(校)出走,住校生没有请假夜不归宿;
(9)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
(10)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了公安政法机关的处分;
(11)擅自翻越宿舍阳台进出宿舍。
注:1. 未列入上述行为的,按照性质,参照相近的条目酌情处理。
- 有以上第4 和第5 两项违纪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即取消本学期任何评优资格。
三、处理规定
第九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没收;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奖励
1.积分在 90(含 90)分以上的,可获得德育评定“优”的资格;
2.积分在 90(含 90)分以上的,可获得评选省、市、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的资格;
3.积分在 95(含 95)分以上的,可获得其他校级以上荣誉的推优资格。
注:
- 积分在上述所规定分数以下,即失去相应评优或奖励资格;
- 本条中所用积分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 惩戒
1.积分被扣 1-4分的,给予口头批评处理;
2.积分被扣 5-9 分的,给予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处分;
1、2可实施以下教育惩戒:责令改正、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3.积分被扣 10-19 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积分被扣 20-29 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3、4可实施以下教育惩戒:由级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等。并可酌情停课3天。
5.积分被扣 30-39 分的,给予停课、留校察看处分;
6.积分被扣 40(含 40)分以上的,给予停课、劝其转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6可实施以下教育惩戒: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学校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者学生处主任、安全处主任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心理辅导、行为干预等。
注:
1.本条中所用积分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2.学校将带手机进校园、无故旷课、早恋、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吸烟喝酒等视为六大高压线,除扣分和相应处分外,视情况可对本人做出回家反省等附加处理。
附:1、因宿舍内务卫生扣分累计达到10分,停宿3天。累计达到15分,停宿一周。累计达到20分,停宿1个月。累计达到25分,本学期停宿,且下学期不准申请住宿。
2、因宿舍午晚休违纪扣分累计达到10分,停宿一周。累计到达15分停宿1个月,累计达到20分,本学期停宿,且下学期不准申请住宿。
注:宿舍扣分按学期计算,进行处理。
四、具体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要认真填写《违纪情况登记表》,并附上本人的自述材料及旁证材料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年级管委会裁决、处理。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劝其转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召开由学生处主任、级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当事学生班主任、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和相关知情学生、老师参加的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听证会。由校委会准备相关事宜。听证会后公布处理结果,警示教育其他同学。视事件性质和学生的年龄、心理状况确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发展档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报市教育局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又未撤消处分的,记入学籍档案。
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校委会批准,可撤消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销,均应发给毕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成立由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学生处、级部管委会、班主任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